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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压力容器分类
为了对压力容器实行更有效的管理及监测,我国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压力、介质危害程度及压力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,将压力容器分为三大类。
一、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:
1、高压容器;
2、各种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或者易爆的压力容器。比如,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和高度的中压容器;中、高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介质易燃或毒性程度危害为中度危害,且pV乘积不小于11MPa·m3的中压储存容器;介质易燃或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,且pV乘积不小于0.6MPa·m3的中压反应容器;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;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和高度,且pV乘积不小于0.3MPa·m3的低压容器等;
3、由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不小于550MPa的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;
4、各种移动式压力容器,包括介质为低温液体或者液化气体的铁路罐车、罐式集装箱和罐式汽车等;以及低温液体压力容器。例如,容积不小于5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、低温液体储存容器;容积不小于50m3的球形储罐等;
二、第二类压力容器包括:
1、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
2、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;
3、中压容器;
4、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低压容器;
5、介质易燃或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;
三、第一类压力容器
除第二、三类压力容器以外的低压容器都是第一类压力容器。